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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山西工程职院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一)

时间:2016-01-06 23:25:00    查看: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学院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内设机构。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有效、切实可行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院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院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涉及以下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及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训条件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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